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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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慶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727號、112年度執字第36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慶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亦即,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可參)。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7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及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之有期徒刑1年、編號4至5之有期徒刑6月之總和,即不得重於有期徒刑1年6月。爰衡酌本件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範圍,並斟酌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等,以及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未獲回覆等情,暨權衡其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及刑事政策之輕重,定應執行刑之刑度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詩涵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新臺幣10000元)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0年12月13日111年2月1日17時31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111年3月13日14時10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60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28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09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中交簡字第791號111年度中簡字第1411號111年度中簡字第1757號判決日期111年4月29日111年7月19日111年8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中交簡字第791號111年度中簡字第1411號111年度中簡字第175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6月15日111年8月31日111年11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01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77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370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85號(應執行1年)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交通過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0年10月17日110年10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70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70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交簡字第579號111年度交簡字第579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30日111年12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交簡字第579號111年度交簡字第57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3月1日112年3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687號(應執行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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