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725號原告 陳俊君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蘋果日報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元(計算式:十六名被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