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35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錫儀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4年7月15日所為104年度審易字第3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第3267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邱錫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351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本院遂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於104年9月14日裁定上訴人應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嗣於104年9月22日送達,由上訴人本人收受裁定正本,此有上開判決及裁定之正本、上訴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詎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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