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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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78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慶哲 被上訴人即被告 曾茂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書記官莊川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