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21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士宏 送達代收人 林郁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蔣宜靜 即心海小吃部、 許永富 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39,4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