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0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宇暉(原名陳宏恩)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宇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宇暉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4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1年9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4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111年9月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916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李殷君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宇皞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