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1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政宏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政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政宏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2年,現在監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2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法院分別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3年6月、8年6月(扣除已執行1年5月,實際應執行7年1月)確定,受刑人於106年8月29日送監接續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9434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9434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張明道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宜蒨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