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1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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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1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TEOTIANFU(中文名:張佃福,馬來西亞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TEOTIANFU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TEOTIANFU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4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92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10年2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007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事屬檢察官之職權,非在本件審究範圍,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吳定亞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廷奇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