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08號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111年度勞補字第8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