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38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佑緯 被上訴人即原告 孫振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1日送達,惟上訴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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