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曾姬惠 原名甲○○被告乙○○
現羈押在台灣台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九十八年度中簡字第一六五0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蔡建興法官劉邦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