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18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18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九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甲○○之前科紀綠部分,應更正為「被告曾因誣告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四四二號裁定減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甫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執行完畢」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書記官賴玉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