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8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7年度訴字第4761號),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之聲請具保狀所載(如附件)。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甲○○因偽造文書、詐欺等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另有共犯尚未到案,有串供之虞,並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執行羈押並予以禁止接見通信,且分別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並予以禁止接見通在案(嗣於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已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茲查,聲請人為公訴人所起訴本件之偽造文書、詐欺等犯行,雖據聲請人供承不諱,惟被告等人所供述多所不符,互相推委卸責,本案案情重大,使用同一模式,詐騙被害人鉅額金錢,亦未能賠償被害人,本院認聲請人上開羈押之原因現依然存在,並無法以具保替代之方式使之消滅,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王國棟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念慈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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