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43號聲請人 簡大廸 相對人 李月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李月麗於民國109年8月28日,簽發本票(票據號碼:CH561131)1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9年11月27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附表:109年度司拍字第24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屏東市│明正││2010-9││0│0│70.00│2分之1││└──┴───┴────┴──┴──┴───┴─┴──┴──┴────┴───┴─────┘┌────────────────────────────────────────────────────────────┐│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243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371│瀋陽街8巷3號│明正段2010-9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一層36.00、二層46.80、│屋頂突出物│2分│││││││、三層樓房│三層46.80、騎樓10.80,│4.00│之1││││││││總面積140.40││││└──┴───┴───────┴────────┴──────┴───────────┴─────┴──┴────────┘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