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2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2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28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灝陳恩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零伍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陳恩德於1.民國109年0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68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4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09年0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5,8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4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637,57
3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42,937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628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恩德│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37573││九年九月十五││12.41計算之利│││元││日起││息│├──┼───┼─────┼──────┼──────┼───────┤│002│新臺幣│陳恩德│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2937││九年九月十五││12.41計算之利│││元││日起││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恩德│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637573││九年十月十六││以內者,按年息│││元││日起││百分之1.241,│││││││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2.482,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002│新臺幣│陳恩德│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42937││九年十月十六││以內者,按年息│││元││日起││百分之1.241,│││││││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2.482,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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