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韋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2339、4921號),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沒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陸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339號(併含106年度毒偵字第4521號)被告陳韋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已期滿。扣案白色透明晶體1包(淨重:0.0174公克,驗餘淨重0.0164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原聲請記載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公克,其種類、數量之記載,顯均誤載,未見精準,應予更正)等情,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4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佐(見同上毒偵卷第38頁),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情。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同上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據上,聲請人所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核無違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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