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小字第41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東縣臺東市○○路○段○○○巷
○○弄○○號,此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分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玆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胡樂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