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6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間交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64,4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林意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書記官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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