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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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1508號上訴人 李永雄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複代理人 陳建源 律師被上訴人 李榮萬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6月29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方彬彬
法官許純芳法官朱美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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