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侵上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侵上訴字第5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君展 選任辯護人 陳俊成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陸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又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
2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於原審審理期間經通緝到案,復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已受重刑之諭知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後續執行,於107年3月14日裁定執行羈押。茲上開羈押期間3個月即將於107年6月13日屆滿,本院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6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許文章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