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7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衍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古錦勝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對相對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依據(如借貸、買賣或其他原因關係、債務發生之時間、地點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