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616號債權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作權人聯合總會代表人 蔡清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炳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對債務人王炳東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債權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作權人聯合總會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資料。
③債務人究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作權人聯合總
會」或「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依聲請狀所載與用印不一致)?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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