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進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進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進泓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游進泓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資憑考。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5至6所示之各罪,前分別經臺中高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73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及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1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等情,亦有該等裁判書與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各罪已定應執行之刑度之總和。是經審核上開各節,併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態樣與情節、各罪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侵害法益之異同、所犯之罪數、及實現刑罰經濟功能之相關刑事政策、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前科素行,暨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徵詢受刑人對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而為整體評價後,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附表:受刑人游進泓定應執行刑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共26罪)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犯罪日期108年7月29日(共24次)、108年7月31日(共2次)108年7月29日108年7月29日(共2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420、30135、32567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420、30135、32567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420、30135、3256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736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736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736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16日110年3月16日110年3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736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736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73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4月19日110年4月19日110年4月19日是否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076號(編號1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076號(編號1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076號(編號1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編號456罪名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有期徒刑1年1月(共5罪)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8年7月29日(共3次)108年7月29日(共5次)108年7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420、30135、32567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927號、110年度偵字第1937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927號、110年度偵字第193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73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10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10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16日110年11月9日110年11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73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10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10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4月19日110年12月7日110年12月7日是否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076號(編號1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76號(編號5至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76號(編號5至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