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笙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笙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笙銘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吳笙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2、4至15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受刑人民國111年1月5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厥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經本院函請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就本案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於111年1日28日收受本院函文後,於同日表示無意見,有本院111年1月24日中院平刑捷111聲265字第1110006953號函文、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63-67頁)在卷可參,已保障受刑人程序上之權益。 爰衡 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附表:受刑人吳笙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9年5月20日109年7月6日109年5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026號桃園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4313、5031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957、2095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102號109年度桃簡字第2489號109年度易字第2175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24日109年9月26日109年11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2102號109年度桃簡字第2489號109年度易字第2175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17日109年12月23日109年12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91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117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07號(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共6罪)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年5月21日起至109年6月3日止之期間⑴109年7月22日、⑵109年9月16日(2次)、⑶109年9月18日、⑷109年9月23日、⑸109年10月5日、109年9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556、8231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4327、34924、35040、35397、35398、36024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4327、34924、35040、35397、35398、3602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727號110年度壢簡字第25號110年度壢簡字第25號判決日期110年4月7日110年4月28日110年4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9年度易字第727號110年度壢簡字第25號110年度壢簡字第2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5月13日110年6月2日110年6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1143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1138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1138號(編號5-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
編號789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共4罪)有期徒刑3月(共6罪)犯罪日期109年9月10日⑴109年7月22日晚間9時45分為警採尿回溯120小時內某時、⑵109年10月6日、⑶109年10月13日凌晨0時2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120小時內某時、⑷109年9月10日⑴109年7月19日、⑵109年7月22日、⑶109年7月25日、⑷109年8月21日、⑸109年8月25日、⑹109年8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4327、34924、35040、35397、35398、36024號桃園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6130、6392、6585、6632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612、28616、28701、29842、31252、32801、3288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0年度壢簡字第25號110年度壢簡字第168號109年度桃簡字第2919號判決日期110年4月28日110年6月15日110年5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10年度壢簡字第25號110年度壢簡字第168號109年度桃簡字第2919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6月2日110年7月21日110年8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1138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1618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1670號(編號5-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編號9至1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編號101112罪名詐欺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共2罪)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9年7月23日(2次)109年7月19日109年7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612、28616、28701、29842、31252、32801、32881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612、28616、28701、29842、31252、32801、32881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612、28616、28701、29842、31252、32801、3288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9年度桃簡字第2919號109年度桃簡字第2919號109年度桃簡字第2919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31日110年5月31日110年5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9年度桃簡字第2919號109年度桃簡字第2919號109年度桃簡字第2919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8月5日110年8月5日110年8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1670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1670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1670號(編號9-1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編號131415罪名竊盜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年7月26日109年6月8日109年9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612、28616、28701、29842、31252、32801、32881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462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28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9年度桃簡字第2919號110年度簡字第784號110年度壢簡字第610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31日110年8月27日110年8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9年度桃簡字第2919號110年度簡字第784號110年度壢簡字第610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8月5日110年9月22日110年9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1670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763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2103號(編號9至1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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