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79號原告 范清 財被告范清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46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市○○段○○○○號土地面積合計10.8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400元=15,2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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