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畫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65號上訴人即被告慈雲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潘芳中 上訴人即被告 孫玉霞 被上訴人TAOJIAN(中文名 陶冬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畫作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6,512,720元(即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返還畫作,如不能返還,應連帶給付美金848,000元,以起訴時美金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1.625換算為新臺幣26,512,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68,0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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