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9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晶體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零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文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檢察官於97年5月29日以97年度毒偵字第303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然其中扣案之毒品1包經送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經查:㈠聲請人前揭主 張業 與相關卷宗查閱屬實,扣案之1包晶體,
亦經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7年8月26日檢驗報告(見97年度毒偵字第3033號卷第57頁)在卷可稽。
㈡準此,上開扣案物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定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無誤,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是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另扣案毒品送鑑定耗損部分,既因鑑定而為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智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