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93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柒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文龍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4950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所查扣之疑似毒品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認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該院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為憑,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再者,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文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毒聲字第126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99年度審毒聲字第7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確定,嗣於99年10月11日因停止處分執行出監,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2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至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呈海洛因陽性反應,驗後淨重0.073公克,有該院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扣案之物品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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