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04號原告 柯秀枝 被告 賴松風
曾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確認被告二人間就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同段7636建號建物之買賣關係不存在;訴之聲明第二項,則請求被告曾碧霞應將前揭買賣為原因而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就系爭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撤銷。經核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之訴訟標的互相競合,並應以系爭土地及建物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及課稅現值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896,1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11,000元/平方公尺×面積71平方公尺=7,881,000元)+建物課稅現值1,015,100元(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106年8月21日中市稅民分字第1064609520號函參照)=8,896,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