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6號原告 柯瓊興 被告 侯慶昌
侯慶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6,546元【以原告起訴代位分割土地持分價值為準,計算式:(9,129.36×320×65/90+3,827.10×300×1/3+4,785.46×
300×1/3+4,092.40×300×1/3+4,205×300×1/3+1,174×300)÷2=2,076,54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