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57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57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5736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葉家豪 債務人鍾 雯光
一、債務人葉家豪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伍仟零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葉家豪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鍾雯光 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葉家豪邀同鍾雯光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290萬元。借款期間:自94年11月08日起至114年11月08日止,計20年共分240期,每期一個月。還款方式:自撥款日起,前3年按月計付利息,自第4年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新臺幣220萬元,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1.975%)加1%計算(目前為年利率2.975%),嗣後隨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新臺幣70萬元:借款採三段計算利息:自94年11月08日起至95年11月08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1.77%加0.24%計算,計為年利率2.01%,機動調整,自95年11月08日起至96年11月08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43%計算,機動調整,並自96年11月08日起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03%計算,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違約金: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以上之約定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住宅貸款契約,交與聲請人收執。詎料自100年04月15日起即未還本繳息,尚餘本金2,525,030元及如前開所述之利息、違約金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依法自應連帶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㈡如對債務人葉家豪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鍾雯光給付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3573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葉家豪、鍾│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23%│││612642│雯光│4月15日起│││││元│││││├──┼───┼─────┼──────┼──────┼───────┤│002│新臺幣│葉家豪、鍾│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295%│││191238│雯光│4月15日起│││││8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葉家豪、鍾│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12642│雯光│5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葉家豪、鍾│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1238│雯光│5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8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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