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柯昀妮 被告 林樹聲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3661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許金樹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