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196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妙蓁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3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七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
理由本件被告邱妙蓁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3705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莉庭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