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一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五一四號)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之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黎錦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尚榮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