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九七四、一九四四、二二六一、三五五一號、八十七年度字第一七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月十六日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廿九日核准假釋,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四月廿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覆核無誤,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