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O九六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廿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鄭景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古玉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