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五七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十一日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廿九日核准假釋,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覆核無誤,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