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由甲○○因販賣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許文碩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95.11.10│97.4.18回溯72小時內│92年12月至93年1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3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6211號│第2689號│3418、4906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2407號│97年度訴字第2522號│98年度重上更三字第46││事││││號││實├──────┼──────────┼──────────┼──────────┤│審│判決日期│97.12.10│97.12.10│98.11.19│├─┼──────┼──────────┼──────────┼──────────┤│確│法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2407號│98年度台上字第1563號│99年度台上字第72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2.16│98.03.26│99.02.0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2103號(98執緝字第│2438號(98執緝字第│1001號│││660號)│6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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