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
理由甲○○因殺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陳欣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脫逃│國家安全法│殺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已減為有期│有期徒刑6月已減為有期│有期徒刑15年│││徒刑2月15日│徒刑3月│││││││├──────────┼───────────┼───────────┼───────────┤│犯罪日期│95.02.03│94.06.09│94.06.2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1108號、95年度偵字第│11108號、95年度偵字第│11108號、95年度偵字第│││4542號、95年度偵字第│4542號、95年度偵字第│4542號、95年度偵字第│││8125號│8125號│812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重訴字第18號│97年度上重更二字第58號│98年度上重更三字第27號││實├────────┼───────────┼───────────┼───────────┤│審│判決日期│96.10.16│98.03.18│98.10.15│├─┼────────┼───────────┼───────────┼───────────┤│確│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台上字第542號│97年度上重更二字第58號│99年度台上字第43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1.31│98.04.10│99.01.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是│是│否││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34│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24│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8│││73號(羈押折抵刑期期滿)│98號執行中(富股,109.0│27號執行中(富股,99.01││││7.04至109.10.03)│.21至10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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