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林欽章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詐欺│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年│││(已經裁定減刑為有期│(已經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確定)│徒刑3月確定)││├───────────┼──────────┼──────────┼──────────┤│犯罪日期│94.11.07│94.05.06│93年6、7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年度案號│95年度偵緝字第863號│95年度偵字第8630號│94年度偵字第18980號││││││├─┬─────────┼──────────┼──────────┼──────────┤│最│法院│台中地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中簡1502號│95上易1501號│97上更一195號││││││││實├─────────┼──────────┼──────────┼──────────┤│審│判決日期│95.06.16│96.04.10│98.05.26│├─┼─────────┼──────────┼──────────┼──────────┤│確│法院│台中地院│台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5中簡1502號│95上易1501號│98年度台上字第684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7.17│96.04.10│98.11.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是否為併罰之數罪│否│否│否│├───────────┼──────────┼──────────┼──────────┤│備註│台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7216號(97執減更1949│7274號(97執減更1949│15208號(中監99.02.│││號已執畢)│號已執畢)│24-10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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