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43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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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4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438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貳拾壹包(均含包裝袋,驗後合計淨重捌點零肆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九包(均含包裝袋,驗後合計淨重伍點貳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620、977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檢察官誤為96年度毒偵字第62
0號),而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依法應予沒收,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620、977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參,本案查扣之白色粉末21包(均含包裝袋,驗餘合計淨重8.04公克)確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查扣白色晶體9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5.27公克)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94年4月22日調科壹字第220019592號鑑定通知書及高雄醫學大學附屬中和紀念醫院97年9月23日0000-000號至0000-000號檢驗報告共9紙分別附卷可稽,又各該裝放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毒品無從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亦具有違禁物之性質,自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意旨,核屬有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至於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