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34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統賀新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其與被告統賀新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屬於財產權之訴訟,本應以原告提起本訴所得之訴訟利益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課徵之標準(最高法院95年台抗字第35號裁定意旨參照),然原告無法陳報其因本訴所得之利益為若干(見本院卷第27頁),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而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絮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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