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7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793號聲請人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6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民事民六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96年度除字第17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福太行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96年1月27日│17,191元│XA0000000││││限公司 陳添福 │城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