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因侵占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4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連銀山 律師被告甲○○
孫曰儀 上列被告因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九五三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等,均見如附件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余明賢法官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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