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3562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小字第3562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捌仟玖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
貳仟參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八點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每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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