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港小字第472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林峰麟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肆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陸仟玖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冷明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林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