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95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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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簡字第9554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肆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參萬壹仟伍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6月30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
,持用原告所核發之富多卡(卡號:0000000000
000000號)以簽帳消費,如遲延給付,應依年息百分
之10.8計算遲延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詎被告自93年6月30日起至96年8月7日止,共積欠原告135,6
95元,扣除96年8月7日抵銷活期存款244元,尚積欠135,451
元未為清償,迭經催討,仍拒不還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
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影本、帳單明細乙份為證。被告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
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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