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255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南小字第255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楊世宏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255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0月31日下午2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麗娟
  書記官 楊宗倫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萬陸仟柒佰捌拾元,及其中肆
萬零貳拾陸元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
逾期在一個月內加計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逾期在二個月內加計
參佰元之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每月加收陸佰元之違約金
,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宗倫
法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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