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8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均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林宜靜法官陳可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