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2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235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 李蘭芬
1弄4號(因另案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02號,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志洋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